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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ames_yuan@mail.mosel.com.tw
    james_yuan@mail.mosel.com.tw 2020/12/14 13:10


    Medal for Exceptional Achievement in Research: Topology and other tools in condensed matter physics
    December 2, 2020
    Drawing of disclination in a square lattice

    Reviews of Modern Physics published an extended version of a talk by Prof. Bertrand Halperin, given at the March 2019 meeting of the American Physical Society, upon received the 2019 APS Medal for Exceptional Achievement in Research.

    The article summarizes some of Prof. Halperin's work in areas linked to topological aspects of classical and quantum physics. Topics include quantum Hall effects, as well as the theory of melting in to dimensions and effects of vortex motion in a thin superconductor or a superfluid film.

    Read APS Bertrand I. Halperin, "Medal for Exceptional Achievement in Research: Topology and other tools in condensed matter physics," Rev. Mod. Phys. 92 (2020) DOI:https://doi-org.ezp-prod1.hul.harvard.edu/10.1103/RevModPhys.92.045001.

  • penisgan :鶴嗎~
    penisgan :鶴嗎~ 2021/11/28 09:06

    野矢茂樹
     
      一九五四年生於東京都。畢業於東京大學。現為東京大學綜合文化研究所教授。著有《哲學之謎》(講談社現代新書)、《如同初次思考時》(PHP文庫)等。

  • 0986135811
    0986135811 2021/12/04 16:05

    https://m.youtube.com/playlist?list=PLstdOGDXMaWKAGMkTdfHj9mhC8p0Xt75O

  •  哈佛大學宥勝、周曉涵、紀言愷、曾莞婷、楊晴
    哈佛大學宥勝、周曉涵、紀言愷、曾莞婷、楊晴 2021/12/05 14:55

    豐富雄女館藏了

  •  林達檢察官
    林達檢察官 2021/12/05 17:02

    我不想讀建北

  • james_yuan@mail.mosel.com.tw
    james_yuan@mail.mosel.com.tw 2021/12/06 15:20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現在第 13 / 1174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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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訴字第8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德村


    選任辯護人 顏子涵律師
          黃振銘律師(民國110年7月28日委任,110年10 月
          25日終止委任)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公司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
    0 年度訴字第19號,中華民國110 年6 月2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2235號;臺灣橋頭地
    方法院109 年度審訴字第660 號判決移轉管轄於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審理),提起上訴,茲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
    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吳德村(未依法取得記帳士資格)明瞭公司應收之股款,依
    法應由股東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亦知悉林武
    慶(同案經原審有罪判決確定)有意以發起人身分發起設立
    「高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軍保全公司),係公司
    法所稱之公司負責人及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依法
    應忠實執行公司籌備業務及登載商業會計事項等業務。詎料
    吳德村明知林武慶計畫在未經股東實際繳納應收股款之情形
    下,以虛妄之方式申請辦理公司登記,設立該公司,竟與林
    武慶共同基於未經股東實際繳納應收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
    已經收足、以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及使公
    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於民國106 年3 月21
    日前某日,接受林武慶以新臺幣(下同)2 萬元之代價委託
    代為辦理高軍保全公司設立登記之手續,並分擔找尋金主以
    調借短期資金供製造已收足4,000 萬元股款假象之工作。隨
    即由吳德村透過不知情之張稚羚尋找金主;林武慶則於106
    年4 月6 日,在華南商業銀行(下稱華南銀行)東苓分行開
    立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為「高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籌
    備處林武慶」之帳戶(下稱「高軍公司籌備處帳戶」),並
    連同其稍早於同年3 月21日在華南銀行博愛分行所開立之帳
    號00000000000 號、戶名為「林武慶」之帳戶(下稱「林武
    慶帳戶」)在內之2 帳戶的存摺、印鑑當場交予張稚羚。經
    張稚羚向不知情之人陳鴻明、魏簡碧雲依序借款2,700 萬元
    、300 萬元,並將上開2 帳戶之存摺、印鑑逕交陳鴻明保管
    及處理2 帳戶之匯款事宜。嗣經陳鴻明、魏簡碧雲於106 年
    4 月11日分別將各該數額之資金匯至「林武慶帳戶」後,旋
    由陳鴻明將該2 筆款項,連同另有來自鉅星資源實業有限公
    司負責人張妍溱(原名張邑蓁,另案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判決
    確定)名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邑
    蓁帳戶」),以400 萬元、300 萬元、300 萬元之數額分3
    筆轉帳1,000 萬元至同一帳戶而湊齊之4,000 萬元款項,於
    同日再以林武慶、陳厚佑、王慶裕、余家芙、黃鼎國等股東
    之名義,各從該帳戶轉帳800 萬元至「高軍公司籌備處帳戶
    」,以製造渠等股東已經繳納股款之假象,並由林武慶委託
    不知情之覺行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李勝雄出具資本額4,000
    萬元之資本額簽證查核報告書(含委託書及資本額查核報告
    書),表明高軍保全公司已收足股款後,由陳鴻明於翌(12
    )日自「高軍公司籌備處帳戶」將上開4,000 萬元全數轉回
    「林武慶帳戶」,並自該帳戶再將2,700 萬元轉回陳鴻明所
    有之華南商銀帳戶以歸還借款。吳德村則持上開資本額查核
    簽證報告書、「高軍公司籌備處帳戶」之存摺影本等不實資
    料,連同公司設立登記申請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高雄市政
    府申請高軍保全公司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經形
    式審查後,認為高軍保全公司已經依法收足股東應繳納之股
    款,符合規定,乃將此不實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職掌並具
    有公文書性質之公司登記簿內,而經高雄市政府於106 年6
    月15日函准設立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公司管理及公
    司資本查核之正確性。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吳德村(下稱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
    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已經被告就被
    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
    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364 條準用同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卷內之人證、物
    證、書證等證據,依同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第159 條
    第1 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依法均有證據能力,先予
    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原審審理中(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19號案卷〔下稱原審卷〕第142 頁、第155
    頁)及本院審理時均自承不諱,核與證人張稚羚於警詢(即
    具有司法警察〔官〕身分之調查官詢問時,下同)、偵訊及
    原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後就其參與部分之事實所為證述
    (調查卷第135 頁至第140 頁、偵卷第20頁、第21頁、原審
    卷第134 頁至第141 頁)、證人林武慶於警詢中所為關於高
    軍保全公司係由吳德村處理籌措公司資金及協助辦理設立登
    記部分之證述意旨相符(調查卷第29頁至第32頁),並有高
    軍公司籌備處帳戶及林武慶帳戶之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
    、存款往來明細表及客戶資料整合查詢(調查卷第143 頁至
    第145 頁、第255 頁至第270 頁)、張邑蓁帳戶之客戶資料
    、交易明細、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調查卷第15頁、第
    16頁、第227 頁、第228 頁)、陳鴻明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
    易明細(調查卷第181 頁、第182 頁)、呈現魏簡碧雲、陳
    鴻明、張邑蓁之銀行帳戶於106 年4 月11日分別經匯款前述
    金額至林武慶帳戶之匯出匯款憑條及取款憑條(調查卷第
    166 頁、第265 頁、第266 頁)、呈現林武慶帳戶於上開同
    日分別經於「存款人代號」欄填以林武慶、陳厚佑、王慶裕
    、余家芙、黃鼎國之名義,各匯款800 萬元至高軍公司籌備
    處帳戶之取款憑條(調查卷第147 頁至第150 頁)、呈現同
    年月12日自高軍公司籌備處帳戶匯款4,000 萬元至林武慶帳
    戶之取款憑條(調查卷第162 頁)、呈現同日自林武慶帳戶
    匯款2,700 萬元至陳鴻明銀行帳戶之取款憑條(調查卷第
    159 頁),及高雄市政府106 年6 月15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
    10651509420 號函附高軍保全公司設立登記表、設立登記申
    請書、代送文件委託書、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委
    託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
    動表、存款餘額證明書、高軍保全公司帳戶存摺影本(調查
    卷第117 頁至第133 頁)等物在卷可證,足認被告所為之任
    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供作為認定事實之依據。
    ㈡綜上所述,前揭被告共同未經股東實際繳納股款而以申請文
    件表明已經收足、以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
    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行堪予認定,犯罪事證已臻明確,
    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
    ㈠新舊法規定之說明
    本件於被告行為後,相關法律經修正之情形如下:
    ⒈刑法第214 條於108 年12月25日經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7
    日施行,然審酌本案適用該條之構成要件及刑度均無變動,
    修正內容僅針對科處罰金文字上有所修正,且罰金之金額實
    質上亦未變動,應認本件並無法律變更而需新舊法比較問題
    ,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現行法。
    ⒉公司法第9 條於107 年8 月1 日經修正公布,並於同年11月
    1 日施行,然其修正內容僅就該條第3 項、第4 項之文字進
    行修正,關於與本件相關之該條第1 項條文內容及其刑度均
    未變動,亦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應逕適用裁判時之現
    行法。
    ㈡身分要件規範之說明
    按公司法人之權利能力,始於主管機關為設立登記並發給執
    照之時(最高法院77年度台再字第69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
    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
    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8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商業會計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
    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同法第4 條亦有規定。又因身分或
    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
    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刑法第31條
    第1 項著有明文。
    ㈢成立之罪名
    本件被告為使具有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身分之人林武慶得以
    順利完成公司登記而受託為前揭行為時,高軍保全公司係處
    於籌備階段而尚未成立,依法不具備公司法人之資格及性質
    ,然其發起人林武慶依前引公司法第8 條第2 項規定,仍為
    公司法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及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
    人。其因此一身分而成立之罪,就共同實行者而言,雖無特
    定關係,依前開說明,仍以正犯論。故核被告吳德村所為,
    係犯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商業會
    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
    結果罪、刑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被告雖非高
    軍保全公司之負責人,亦非商業會計法所稱商業負責人或主
    辦經辦會計之人員,惟其與具有該公司負責人身分之被告林
    武慶間,就上開違反公司法及商業會計法之行為,既有共同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前段規定,即與
    林武慶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基於為高軍保全公司辦理設立登
    記之單一決意,而為前揭未經股東實際繳納股款而以申請文
    件表明收足、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及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應認為係以遂行一概括整體計畫之行為
    而同時觸犯上開3 罪名,侵害數法益,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
    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之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未實際
    繳納股款罪處斷。
    三、上訴論斷
    原審因認被告吳德村罪證明確,適用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
    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利用不
    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刑法第214 條之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並依想像競合之例,從一重之未實際繳
    納股款罪處斷。並審酌被告行為顯已妨礙國家就公司管理及
    資本查核之正確性,危害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之監督管理
    及社會經濟交易安全,所為實屬不該。除一併斟酌被告在本
    案犯行中各自所擔任之角色、分工:除接洽金主、籌措資金
    外,並其之前工作所得之專業知識而負責公司設立登記所需
    文件、證明之準備及遞件申請,更因此獲有報酬。併考量被
    告前業已因犯下與本案相同性質之案件,分別經原審以106
    年度簡字第2052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簡上字第
    22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桃簡字第2364號判決分
    別判處拘役及有期徒刑在案,顯見其屢屢犯下相同性質之案
    件,數度侵害相關法益,素行實非良好;其雖坦認犯行,惟
    係於原審法院已訊問完證人之後方坦認,則其坦認犯行之階
    段亦應一併在此一犯後態度之審酌範圍內。兼衡被告自陳大
    學畢業之教育程度、目前並無工作、偶爾打臨工之經濟狀況
    暨家庭情形等一切情況,認公訴檢察官就被告吳德村求處至
    少有期徒刑4 月,併科罰金50萬元為妥適。另就易刑標準部
    分,諭知以1 千元折算1 日之有期徒刑易科罰金、以3 千元
    折算1 日之罰金易服勞役折算標準。就沒收部分,則以被告
    已自承於本案收受報酬2 萬元,雖共同被告林武慶曾於警詢
    時稱其本人拿18萬元現金至被告吳德村辦公室親手交給吳德
    村等語,惟其在原審審理中又稱先付3 萬元訂金,等公司執
    照出來才會付15萬元等語之說法前後不一,卷內復無其他證
    據可證明被告有收受2 萬元以上之報酬,認為被告於本案之
    犯罪所得為2 萬元,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
    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其認事用法尚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
    。被告上訴以原審量刑過重,並以被告年事已高、並無收入
    ,且需撫養長年患有身心疾病而無法工作之長子,及仍在就
    學之長孫,資力窘迫等情狀,指摘原審量刑違反比例原則及
    罪刑相當原則云云。本院經審酌被告之行為對於政府就公司
    設立資格之管理及國家經濟秩序、社會交易安全之危害非輕
    ;而其除經查獲有前述原審判決所指多次與本案相同態樣、
    內涵之犯行而經法院判刑以外,其實施本件犯罪之時間猶係
    在其中另案(即前述原審法院106 年度簡字第2052號判決)
    於104 年12月間犯罪並經查獲後,已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105 年度偵字第8842號、第17217 號分案偵查中(嗣於106
    年3 月28日起訴,原審法院於106 月10月31日判決有罪而確
    定)即再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
    ,顯現其主觀上對於遵守法治之觀念薄弱,惡性非輕等一切
    情狀,認為原審量刑並無違法不當,被告執此而提起上訴,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鍾仁松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國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佳旻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公司法第9條第1項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
    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
    ,公司負責人各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250 萬元以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
    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 訴 字第 19 號判決(110.06.02)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0 年度 上訴 字第 874 號判決(110.11.16)

    相關法條:

    公司法 第 8、9 條(104.07.01)
    商業會計法 第 71 條(103.06.18)
    刑事訴訟法 第 364、368 條(106.11.16)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38.1、55、214 條(105.11.30)

    現在第 13 / 1174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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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判相關法規資料若與機關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公布之書面資料為準。

  • 游亞星
    游亞星 2021/12/07 02:00

    2021120714263

  •  蔡富華,蔡富雄。
    蔡富華,蔡富雄。 2021/12/08 04:36

    明天建中北一女雄中雄女
    最完美。

  •  東京大學潘萍茹
    東京大學潘萍茹 2021/12/10 01:12

    豐富北一女館藏了

  • james_yuan@mail.mosel.com.tw
    james_yuan@mail.mosel.com.tw 2021/12/10 02:49

    妙法蓮華經藥草喻品第五

      爾時世尊告摩訶迦葉、及諸大弟子:「善哉、善哉,迦葉善說如來真實功德。誠如所言,如來復有無量無邊阿僧祇功德,汝等若於無量億劫、說不能盡。迦葉,當知如來是諸法之王,若有所說,皆不虛也。於一切法,以智方便而演說之,其所說法,皆悉到於一切智地。如來觀知一切諸法之所歸趨,亦知一切眾生深心所行,通達無礙,又於諸法究盡明了,示諸眾生一切智慧。」

      「迦葉,譬如三千大千世界、山川溪谷土地,所生卉木叢林、及諸藥草,種類若干,名色各異。密雲彌布,遍覆三千大千世界,一時等澍,其澤普洽。卉木叢林、及諸藥草,小根小莖、小枝小葉,中根中莖、中枝中葉,大根大莖、大枝大葉,諸樹大小,隨上中下、各有所受,一雲所雨,稱其種性而得生長,華果敷實。雖一地所生,一雨所潤,而諸草木、各有差別。」

      「迦葉,當知如來亦復如是、出現於世,如大雲起,以大音聲、普遍世界天、人、阿修羅,如彼大雲遍覆三千大千國土。於大眾中、而唱是言:『我是如來、應供、正遍知、明行足、善逝世間解、無上士、調御丈夫、天人師、佛、世尊,未度者令度,未解者令解,未安者令安,未涅槃者令得涅槃,今世後世、如實知之。我是一切知者、一切見者、知道者、開道者、說道者、汝等天、人、阿修羅眾、皆應到此,為聽法故。』」

      「爾時無數千萬億種眾生,來至佛所、而聽法。如來於時,觀是眾生諸根利鈍,精進、懈怠,隨其所堪、而為說法,種種無量,皆令歡喜、快得善利。」

      「是諸眾生、聞是法已,現世安隱,後生善處,以道受樂,亦得聞法。既聞法已,離諸障礙,於諸法中,任力所能,漸得入道。如彼大雲、雨於一切卉木叢林、及諸藥草,如其種性,具足蒙潤,各得生長。」

      「如來說法,一相一味,所謂解脫相、離相、滅相,究竟至於一切種智。其有眾生、聞如來法,若持讀誦,如說修行,所得功德、不自覺知。所以者何。唯有如來、知此眾生種相體性,念何事,思何事,修何事,云何念,云何思,云何修,以何法念,以何法思,以何法修,以何法得何法,眾生住於種種之地,唯有如來、如實見之,明了無礙。如彼卉木叢林、諸藥草等,而不自知上中下性,如來知是一相一味之法,所謂解脫相、離相、滅相,究竟涅槃、常寂滅相,終歸於空。佛知是已,觀眾生心欲、而將護之,是故不即為說一切種智。汝等迦葉、甚為稀有,能知如來隨宜說法,能信能受。所以者何。諸佛世尊、隨宜說法,難解難知。」

      爾時世尊欲重宣此義,而說偈言:

     破有法王、出現世間,隨眾生欲,種種說法。如來尊重,智慧深遠,久默斯要,不務速說。
     有智若聞,則能信解,無智疑悔,則為永失。是故迦葉,隨力為說,以種種緣、令得正見。
     迦葉當知,譬如大雲,起於世間,遍覆一切,慧雲含潤,電光晃曜,雷聲遠震,令眾悅豫。
     日光掩蔽,地上清涼,靉靆垂布、如可承攬。其雨普等,四方俱下,流澍無量,率土充洽。
     山川險谷、幽邃所生,卉木藥草,大小諸樹,百穀苗稼,甘蔗葡萄,雨之所潤,無不豐足,
     乾地普洽,藥木並茂。其雲所出,一味之水,草木叢林,隨分受潤。一切諸樹,上中下等,
     稱其大小,各得生長,根莖枝葉,華果光色,一雨所及,皆得鮮澤。如其體相、性分大小,
     所潤是一,而各滋茂。佛亦如是,出現於世,譬如大雲、普覆一切。既出於世,為諸眾生、
     分別演說、諸法之實。大聖世尊,於諸天人、一切眾中、而宣是言,我為如來,兩足之尊,
     出於世間,猶如大雲、充潤一切,枯槁眾生,皆令離苦,得安隱樂、世間之樂、及涅槃樂。
     諸天人眾,一心善聽,皆應到此、覲無上尊。我為世尊,無能及者,安隱眾生,故現於世,
     為大眾說,甘露淨法。其法一味,解脫涅槃,以一妙音、演暢斯義,常為大乘,而作因緣。
     我觀一切,普皆平等,無有彼此、愛憎之心。我無貪著,亦無限礙,恆為一切、平等說法,
     如為一人,眾多亦然。常演說法,曾無他事,去來坐立、終不疲厭,充足世間,如雨普潤。
     貴賤上下,持戒毀戒,威儀具足、及不具足,正見邪見,利根鈍根,等雨法雨,而無懈倦。
     一切眾生、聞我法者,隨力所受,住於諸地。或處人天,轉輪聖王,釋梵諸王,是小藥草。
     知無漏法,能得涅槃,起六神通,及得三明,獨處山林,常行禪定,得緣覺證,是中藥草。
     求世尊處,我當作佛,行精進定,是上藥草。又諸佛子、專心佛道,常行慈悲,自知作佛,
     決定無疑,是名小樹。安住神通,轉不退輪,度無量億、百千眾生,如是菩薩,名為大樹。
     佛平等說,如一味雨,隨眾生性、所受不同,如彼草木,所稟各異,佛以此喻、方便開示,
     種種言辭,演說一法,於佛智慧,如海一滴。我雨法雨,充滿世間,一味之法,隨力修行,
     如彼叢林、藥草諸樹,隨其大小,漸增茂好。諸佛之法,常以一味,令諸世間、普得具足,
     漸次修行,皆得道果。聲聞緣覺,處於山林,住最後身,聞法得果,是名藥草,各得增長。
     若諸菩薩,智慧堅固,了達三界,求最上乘,是名小樹、而得增長。復有住禪,得神通力,
     聞諸法空,心大歡喜,放無數光,度諸眾生,是名大樹、而得增長。如是迦葉,佛所說法,
     譬如大雲,以一味雨、潤於人華,各得成實。迦葉當知,以諸因緣、種種譬喻、開示佛道,
     是我方便,諸佛亦然。今為汝等,說最實事,諸聲聞眾、皆非滅度,汝等所行,是菩薩道,
     漸漸修學,悉當成佛。

  • james_yuan@mail.mosel.com.tw
    james_yuan@mail.mosel.com.tw 2021/12/13 12:29

    雄中雄女建中北一女的館藏開口笑全臺灣了。

  • 您的暱稱 ...
    您的暱稱 ... 2021/12/19 11:17

    黃榆鈞(收心的律師):
    看板 Japandrama
    標題
    [討論] 東大特訓班S2反派的邏輯 (有雷)
    作者 tata123428
    時間 2021/07/03 00:15:17
    人氣 推:20 噓:0 留言: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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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 Japandrama [討論] 東大特訓班S2反派的邏輯 (有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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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剛剛看完最後一集

    感覺上反派是不是弱智阿

    整個計畫各種破綻阿

    這種天文數字的收購案

    成敗與否竟然是壓在一間學店要考上五個東大生

    先不要說是學店好了

    你就算找五個資優生

    考試當天也可能遇到各種變數

    肚子痛 有事到不了考場

    心態炸裂 發揮失常之類的

    把這種東西當條件整個就很不可思議

    投資考量的部分更是自打臉

    另外之所以要開發渡假村

    就是因為覺得學店沒前途 招不到人

    什麼癌症末期的患者

    阿你都有自信押寶可以考上五個東大生了

    如果這條件達成的話

    這學校的估值應該會提高不少吧

    這部分有考慮到嗎?

    整個反派線感覺都很多餘

    就好像是為了讓半則直樹同事跟交通大臣刷存在感

    不如抽掉學生部分多講一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2.89.17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Japandrama/M.1625242520.A.046.html
    1樓 → getwild: 還有一點很離譜,校內大部分老師竟然會站在關閉學校這
    2樓 → getwild: 方,學校關門,這些教職員可是沒了工作,只能拿遣散費
    這個部分我覺得應該是有幫那些老師找出路 比如其他學校的教職(當然不一定會說話算話)
    如果這部分的事情有作 再加上給錢 老師倒戈是很有可能的
    ※ 編輯: tata123428 (123.192.89.176 臺灣), 07/03/2021 00:25:40
    3樓 推 Ilat: 學校賣了要蓋渡假村 賣地的前理事長一定會是股東 給這些倒戈
    4樓 → Ilat: 的老師安插渡假村的工作應該不難
    5樓 推 Supengen: 真的怪 有夠牽強 = =
    6樓 推 cd12631: 這條線真的就這季敗筆 專注在學生身上更好
    7樓 推 nut7470: 我覺得這條線從頭到尾都是一個錯誤 我看龍櫻不是為了看這
    8樓 → nut7470: 種劇情好嗎 為了這個還犧牲學生的部分劇情
    9樓 推 ChrisDavis: 原著劇情 再怎麼粉碎總是要尊重
    10樓 → cutty: 老師去渡假村工作有合理嗎?老師是教學,渡假村去打掃房間
    11樓 → cutty: 還是去跳啊囉哈舞給客人看嗎?這樣還不夠牽強?
    12樓 → cutty: 老師有收錢還說得過去,一堆老師支持關學校就是不合理,現
    13樓 → cutty: 在老師的工作並不好找,不是簡簡單單說什麼安插就插的進去
    14樓 → cutty: ,不然日本就不會有那麼多打工的流浪教師
    15樓 → skylion: 是
    16樓 → skylion: 確實牽強
    17樓 → skylion: 所以這片劇情真的不ok
    18樓 → skylion: 但選角和演技不錯
    19樓 推 joytiger: 記得不是說設特班是為了搞掉理事長 不論是不是有上五個
    20樓 → funnyrain: 真的滿蠢的
    21樓 推 cycutom: 當高中老師絕對比當渡假村的員工好百倍吧
    22樓 推 alonous: 所以被評負雷不是沒理由呀...
    23樓 → cycutom: 老實說,要人放棄教職是真的很難,不是說完全沒人會放棄
    24樓 → cycutom: 教職,但比例就是非常少
    25樓 → cycutom: 那一段用「老師收了建商一大筆錢甚至還收到房子」會比較
    26樓 → cycutom: 合理
    27樓 → cycutom: 不過這一段在原著就是這樣,其實這一塊應該改編一下
    28樓 推 senza07: 反派超弱的 為了有反派而反派 計畫都沒啥邏輯 另外依阿
    29樓 → senza07: 部寬對學生的觀察能力 我也不相信他會沒發現米山被傳那
    30樓 → senza07: 種訊息
    31樓 推 liweihau: 如果反派的要求是「考上東大人數未滿5人」久美子辭理事
    32樓 → liweihau: 長,這樣可能還有點合理,但偏偏這劇本硬要反過來= =
    33樓 → skylion: 想製造矛盾
    34樓 → skylion: 但是這種條件根本跟義彥的盜賊一樣蠢
    35樓 推 muriellin: 回憶無價
    36樓 → rodney0627: 我還是覺得第一季比較好看,還是很經典。
    37樓 推 lucky7766777: 每次看到反派線都快轉,真的難看
    38樓 推 a21096: 反派動機反過來感覺更有看頭啊!暗中摧殘考生的自信或是千
    39樓 → a21096: 方百計阻擋主角群進考場之類的,反正他們毫無理由就是壞透
    40樓 → a21096: 了XD
    41樓 推 yeadean: 很無謂的支線劇情
    42樓 推 pmpmp002: 就編導想走跟S1不一樣的路,結果越走越歪,中後段有導正
    43樓 → pmpmp002: ,但為時已晚,回不去了。
    44樓 → weier08: +1 很沒用又占時間的支線劇情
    45樓 推 QQfishing: 反派劇情我都當搞笑片看 每次看到反派出場我都笑出乃
    46樓 推 LeonKuo: 半澤好看 東大1好看 不代表混在一起好看啊QQ
    47樓 推 toyhsu: 原作就很正常,在原來的龍山高中,理事長是原理事長的媳婦
    48樓 → toyhsu: 把學校從升學專校搞爛是為了賣掉
    49樓 推 jollybighead: 第二季就是不想設定在原先學校,然後還改偏差值,讓
    50樓 → jollybighead: 一些設定變得很奇怪,例如主角天野與早瀨是升學學校
    51樓 → jollybighead: 之下,程度中上的學生,學力算不錯的,所以基礎不會
    52樓 → jollybighead: 還從國小開始重新來,需要背誦的文科也有一定基礎,
    53樓 → jollybighead: 所以才有辦法一年的準備時間考文科。硬是改這部分,
    54樓 → jollybighead: 就是讓後期發展變得很矛盾,明明學生比原先龍山那批
    55樓 → jollybighead: 好很多...
    56樓 → jollybighead: 如此魔改,也讓賣學校這部分的設定變得矛盾起來...
    57樓 推 macsho: 反派無腦+1

  • 臺大應力研究所顏千賀
    臺大應力研究所顏千賀 2021/12/28 03:51

    易富國 量子力學QM
    https://m.youtube.com/playlist?list=PLF4C2C0FE5389B474

    賈宇 量子場論QFT
    https://m.youtube.com/playlist?list=PLstdOGDXMaWKAGMkTdfHj9mhC8p0Xt75O

    «12

  • 袁詠涵我想刪的網址
    袁詠涵我想刪的網址 2022/01/19 06:58

    https://m.qingwk.com/u/24853764

  • james_yuan@mail.mosel.com.tw
    james_yuan@mail.mosel.com.tw 2022/02/08 19:20

    2022-01-26 顏亘 新臺幣 1050
    其它指定用途(台大物理系發展基金)

  • james_yuan@mail.mosel.com.tw
    james_yuan@mail.mosel.com.tw 2022/02/11 17:02

    帝釋所問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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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帝釋所問經 北宋
    譯者:法賢

    姊妹计划姊妹计划: 百科·数据项

    如是我聞:

    一時,佛在摩伽陀國王舍城東菴羅園,大婆羅門聚落之北,毘提呬山帝釋巖中,與大眾俱。

    爾時,帝釋天主聞佛在摩伽陀國毘提呬山帝釋巖中,即告五髻乾闥婆王子言:「汝可知不?我聞佛在摩伽陀國毘提呬山帝釋巖中,我欲與汝共詣佛所親近供養。」是時,五髻乾闥婆王子聞是語已,白帝釋言:「甚善!天主!」作是言已,即持瑠璃寶裝箜篌,隨從帝釋。時彼天眾,聞帝釋天主與五髻乾闥婆王子,發心往詣佛所親近供養,亦各發心,樂欲隨從往詣佛所親近供養。

    爾時,帝釋天主與五髻乾闥婆王子及彼天眾,從彼天沒,譬如力士屈伸臂頃,即到摩伽陀國毘提呬山側。是時,彼山忽有大光普徧照耀。其山四面所有人民,見彼光已,互相謂言:「此山何故有大火燃,映蔽本相猶如寶山?」

    爾時,帝釋天主告五髻乾闥婆王子言:「汝見此山有如是殊妙色不?為佛世尊安止其中,四事清淨。又復此山所有堂殿悉皆寶成,人所居者,盡諸煩惱悉證聖果,乃至大力諸天亦常止此。」又復告言:「是故我等難逢難遇,如先所說親近供養,今正是時。汝五髻乾闥婆王子可以所持之樂,當作供養。何以故?過此已往,實難值遇。」

    時,乾闥婆王子聞是語已,白帝釋言:「甚善!甚善!」說是言已即起思念:「諸佛如來具天耳通,無遠無近皆悉能聞。」作此念已,即動所持瑠璃寶裝箜篌,於其聲中而出伽陀,於伽陀中說所樂事,彼伽陀曰:

    「汝日光賢女,  當請求父王,
     與我為眷屬,  是知汝賢良。
     我所戀慕汝,  譬如熱惱者,
     思念於清凉,  如渴人思水。
     如病者思藥,  如飢者念食,
     如大象被鈎,  而不能前詣。
     又如阿羅漢,  樂求寂滅法,
     今我所求願,  其義亦復然。
     貪欲增煩惱,  此無有真實,
     不果所願求,  受種種苦惱。
     我所作福業,  供養阿羅漢,
     所獲得果報,  當與汝共之。
     我求日光女,  是意甚堅固,
     帝釋諸天主,  當施我所願。」

    爾時,世尊於帝釋巖中,以天耳通遙聞其聲,即以神力遙告五髻乾闥婆王子言:「善哉!善哉!乾闥婆王子,汝善於樂!鼓動絃時,出微妙音如妙歌聲,作歌聲時復如絃音。以何因故久發音樂,於彼絃中而出伽陀?復於伽陀說三種音,謂愛樂音、龍音、阿羅漢音?」

    爾時,五髻乾闥婆王子承佛神力,遙聞佛語,即白佛言:「世尊!我念一時有乾闥婆王名凍母囉,其王有女名為日光,我心所樂求為眷屬。我時雖設種種方便亦不果願,遂於女前動如是樂,於樂絃中而出伽陀,於伽陀中說三種音。世尊!我當動此樂時,彼善法會有諸天眾,互相謂曰:『此五髻乾闥婆王子,不見不聞,我佛世尊十號具足,如來.應供.正遍知.明行足.善逝.世間解.無上士.調御丈夫.天人師.佛.世尊。』於是我謂諸天眾言:『汝等諸天善讚佛德。』諸天答言:『五髻乾闥婆王子!我等所有讚佛功德,與汝共之。』五髻乾闥婆王子聞諸天言,忽有省覺,報言:『仁者!我今歸佛世尊。』我以此事故,向於佛動如是樂。」

    爾時,帝釋天主作如是念:「今此五髻乾闥婆王子根緣成熟,未至佛前,已伸供養。」作是念已,告五髻乾闥婆王子言:「汝持我語,往詣佛所,頭面禮足,如我詞曰:『天主帝釋,稽首雙足,問訊世尊,少病少惱、起居輕利、氣力安不?進止無惱不?我今與彼忉利天眾,欲來詣佛親近供養。當聽佛旨。』」

    是時,五髻乾闥婆王子聞此語已,白帝釋言:「甚善!天主!」作是語已,往詣佛所,頭面禮足住立一面而白佛言:「世尊!帝釋天主與忉利天眾,遣我來此禮佛雙足,問訊世尊,少病少惱、起居輕利、氣力安不?進止無惱不?我等今日欲詣佛所親近供養,故遣我來聽於佛旨。」

    佛即答言:「汝可迴還告語帝釋及彼天眾,今正是時。」五髻乾闥婆王子承佛聖旨,還帝釋處傳世尊言,今正是時。

    爾時帝釋及忉利天眾便詣佛所,到佛所已,禮佛雙足住立一面。是時,天主即起是念:「此帝釋巖,其相迫窄,天眾無數如何坐耶?」佛知其意,即以神力令巖寬廣,容諸天眾各不相礙。帝釋天主及彼天眾,各各禮佛次第而坐。眾坐已定,帝釋天主合掌白言:「世尊!我於長夜樂欲見佛、樂聞正法。世尊!我念一時佛在舍衛國祇樹給孤獨園入火界三昧。是時,我在毘沙門宮,見彼宮中有一夫人,名曰妙臂,見佛入是火界三昧,合掌恭敬專心念佛。我見世尊未出三昧,告妙臂言:『待佛世尊出於三昧,傳我至誠問訊於佛,少病少惱、起居輕利、氣力安不?進止無惱不?』又復告言:『待佛出定,傳我至誠,勿使忘失。』世尊!是事實不?」

    佛言:「帝釋!此事實爾。而彼夫人曾代於汝致敬問訊。」佛又告言:「天主!我在三昧亦聞汝語,其後非久,即出三昧。」

    爾時,帝釋白言:「世尊!我昔曾聞,有佛.如來.正等正覺,出現於世作大利益,以大方便隨類引導,或隱人相、或現天身。我今自知,佛出世間作大利益,以善方便隨類引導,或隱或顯。世尊!所有聲聞,從佛出家修持梵行,命終之後生忉利天,而彼天人樂三種事,謂壽命、色相及與名稱。世尊!昔有釋女,名曰密行,從佛出家持於梵行,常厭女身求男子相,命終之後生忉利天,為我作子,名曰密行,具大威力是大丈夫。世尊!復有三苾芻修聲聞行,而未能斷貪慾之心,命終之後生於天界,作尾那乾闥婆子,常來為彼密行天子作承事者。時,彼密行天向尾那乾闥婆子,說伽陀曰:

    「『我昔為女人,  具智名密行,
      厭女求男相,  常供佛法僧。
      時見汝三子,  而修聲聞行,
      今生於下族,  為我作承事。
      汝等今當知,  我為汝說實,
      汝昔為人時,  四事咸豐足。
      不依佛禁戒,  今可懷慙恥,
      了心即正法,  唯智者能了。
      我昔汝同行,  近佛聞正法,
      起信持佛戒,  及供養聖眾。
      我因行正行,  得為帝釋子,
      具天大威力,  自知名密行,
      止殊勝宮殿,  轉女成男相。
      汝乾闥婆子,  從佛持梵行,
      聞佛最上法,  却為承事者。
      我於天界中,  未見事今見,
      修持聲聞行,  而生於下族。
      汝乾闥婆子,  受我密行化,
      汝等所受生,  非彼諸佛子。』
      乾闥婆子言:  『天所說誠實。
      我等因貪慾,  墮乾闥婆趣,
      我今起精進,  唯念佛正法,
      知貪慾生過,  斷彼貪慾心。
      貪為煩惱縛,  其力勝魔軍,
      棄佛真實法,  故不生勝天。
      帝釋與梵王,  坐於善法會,
      觀諸天勝行,  經遊天界者。
      見我生下族,  經遊於天界,
      我由行不正,  而不獲勝果。』
      爾時密行天,  白父帝釋言:
     『父王今當知,  我佛最上尊,
      出現於世聞,  善降諸魔軍,
      名釋迦牟尼。  此三乾闥婆,
      是彼佛之子,  忘失於正念,
      墮乾闥婆趣。  而於彼三中,
      唯一不正知,  餘二歸正道,
      常向佛菩提,  而行於正法,
      所見諸聲聞,  無有能及者。
      彼遠離所欲,  能斷於煩惱,
      唯念佛世尊,  不復生餘想。
      所有未了法,  彼二悉正知,
      當得勝果報,  而生於梵天。』

    「世尊!我於爾時聞密行天子說是偈已,我於此事有所未決,故來佛所,欲伸請問。願佛垂愍,為我宣說。」

    爾時,世尊而作是念:「帝釋天主於長夜中無懈、無廢、無塵、無垢,如有所問,是真不知非作魔事,彼有所問當為宣說。」作是念已即說伽陀,告帝釋曰:

    「帝釋今當知,  汝心中所樂,
     欲有所問義,  當問我為說。」

    爾時,帝釋天主即說伽陀,白世尊曰:

    「今蒙佛聽許,  如我意所樂,
     我今當啟請,  願佛為宣說。」

    帝釋天主說伽陀已,白佛言:「世尊!所有天人、阿修羅、乾闥婆及諸異生等,以何為煩惱?」

    佛言:「以憎愛為煩惱。帝釋天主!所有天人、阿修羅、乾闥婆乃至諸異生等,而作是念:『嗚呼!我自於他先無侵害,亦不怨枉、不鬪、不諍、無訴、無訟,又不相持,云何於我返作是事?』天主!如是之事由憎愛起,憎愛起故煩惱遂生。」

    帝釋白言:「世尊!如是,如是,如佛所說,我今從佛了知此義,憎愛為煩惱。斷於疑惑,滿所樂心。」

    爾時,帝釋天主得聞佛說歡喜信受,復白佛言:「世尊!此憎愛煩惱,何因何集?何生何緣?何因得有?何因得無?」

    佛言:「天主!此憎愛煩惱,怨親為因,怨親而集,從怨親生,怨親為緣,由怨親故,有憎愛煩惱,若無怨親,憎愛即無。」

    帝釋白佛言:「如是,如是,如佛所說。我今從佛了知此義,憎愛煩惱怨親為因,若無怨親即無憎愛。」又復白言:「世尊!怨親因何有?從何集?由何生?依何緣?何因得有?何因得無?」

    佛告帝釋:「所欲為因,從所欲集,由所欲生,依所欲緣,因其所欲故有怨親,若無所欲怨親即無。」

    帝釋白佛言:「世尊!如是,如是,如佛所說,而彼怨親因所欲有。」又復白言:「世尊!而此所欲,何因而有?從何而集?由何而生?依於何緣?何因得有?何因得無?」

    佛言:「帝釋!所欲因疑惑有,從疑惑集,由疑惑生,依疑惑緣,因疑惑故而有所欲,若無疑惑即無所欲。」

    帝釋白言:「世尊!如是,如是,如佛所說,所欲因疑惑有。」又復白言:「世尊!疑惑何因?何集?何生?何緣?而此疑惑,何因得有?何因得無?」

    佛告帝釋:「以虛妄為因,從虛妄而集,由虛妄生,依虛妄緣,以虛妄故即有疑惑,由疑惑故致有所欲,因其所欲故有怨親,由彼怨親遂有憎愛,以憎愛故,乃有刀劒相持訴訟鬪諍,情生諂曲,語不真實,起如是等種種罪業不善之法,由此得一大苦蘊集。天主!若無虛妄即無疑惑,若無疑惑即無所欲,所欲既無怨親何有?怨親不立憎愛自除,憎愛無故,刀劒相持訴訟鬪諍,諂曲之情不實之語,如是等種種罪業不善之法,皆悉得滅,如是則一大苦蘊滅。」

    帝釋白佛言:「如是,如是,如佛所說,因疑惑故則有虛妄。」復白佛言:「世尊!虛妄之法以何法滅?乃至苾芻當云何行?」

    佛告天主:「滅虛妄者,謂八正道。八正道者,正見、正思惟、正語、正業、正命、正精進、正念、正定,由是八法虛妄得滅。若諸苾芻行是法者,是即名為滅虛妄行。」

    帝釋白佛言:「如是,如是。世尊!滅虛妄者是八正道。」帝釋復白佛言:「世尊!所滅虛妄法,若苾芻行者,當於別解脫法中有幾種法?」

    佛言:「天主!虛妄法者,於別解脫法中,有六種法。何等為六?所謂眼觀色、耳聽聲、鼻齅香、舌了味、身覺觸、意分別法。天主!眼觀於色有二種義,謂可觀、不可觀。不可觀者,謂於一切染法境界而不可觀;可觀者,謂於一切善法境界而可觀察。如是眼觀色境,乃至意分別法,亦復如是。」

    「世尊!我今從佛了知此義,不可觀者,所有眼境不善之法,若其觀者,是即增長染法、損減善法。其可觀者,所有眼境一切善法,若其觀者,即是增長善法、損減染法。乃至意分別法亦復如是。世尊!我今從佛聞是法已,滿所願樂,斷於疑惑。」又復白言:「世尊!若復苾芻欲滅虛妄者,當斷幾法?當行幾法?」

    佛言:「天主!若有苾芻,欲滅虛妄法者,當斷三法、當行三法:一疑惑、二悕望、三無義語。此三種法,亦有可行、有不可行。不可行者,謂於此三種不善之法,當斷不行,若復行者,增不善法、損於善法;可行者,謂於此三種不善之法勤行除斷,即得不善損減、善法增長。」

    帝釋白言:「世尊!如是,如是,我今從佛了知此義。疑惑、悕望、無義語等三種之法,若復行者,損諸善法、增長不善。若復苾芻,於此三法勤行除斷,即得不善損減、善法增長。」又復白言:「世尊!若有苾芻,行滅虛妄法者,有幾種身?」

    佛言:「天主!若有苾芻,行滅虛妄法有三種身。三種身者,謂適悅身、苦惱身、捨身。適悅身者,有其二義,謂可行、不可行。可行者,謂諸善法;不可行者,謂諸不善法。苦惱身、捨身亦復如是。」

    帝釋白佛言:「世尊!如是,如是。我今從佛了知此義,若彼苾芻行滅虛妄法者,於適悅身、苦惱身、捨身,於此三身諸善法等可行,諸不善法等皆不可行。」

    爾時,帝釋復白言:「世尊!所有一切眾生,樂欲、憶念、色相皆悉同不?」

    佛言:「不也。天主,一切眾生,非同一欲、非同一念、非一色相。天主!一切眾生雖然各各居其界趣,亦各不知界趣差別,彼由不知界趣差別,是故行於黑闇之道,返執癡法以為真實。此諸眾生不知界趣種種差別,所了知者唯黑闇界,雖復了知,而亦常行於黑闇道,堅執癡法以為真實。」

    帝釋白言:「世尊!如是,如是,如佛所說,我今從佛了知此義,一切眾生非同一欲、非同一念、非一色相,由彼眾生不知差別,故執癡闇而為真實。」

    爾時,帝釋復白佛言:「世尊!所有一切沙門、婆羅門等,皆得究竟清淨梵行不?」

    佛言:「不也。斯有二義。天主!若彼沙門、婆羅門等,不能盡彼愛法,決定不獲究竟清淨梵行。若彼沙門、婆羅門等,有能盡彼愛法,乃得無上解脫心正解脫,是名獲得究竟清淨梵行。」

    帝釋白佛言:「世尊!如是,如是,如佛所說,我今從佛了知此義。若沙門、婆羅門等不盡愛法,決定不獲究竟清淨梵行。若有沙門、婆羅門等盡彼愛法,決定獲得無上解脫心正解脫,是名獲得究竟清淨梵行。」

    爾時,帝釋復白佛言:「世尊!我今云何當得永離諸見之病使不復生?是諸見病從心識生,我此心識當復云何?我雖問佛種種之義,云何不能獲聖果報,得佛.如來.應.正等覺?唯願世尊,為我斷除疑惑根本諸見之病。」

    佛言:「天主!汝知之不?於往昔時有沙門、婆羅門亦問此義。」

    帝釋白言:「世尊!我今憶念,於一時中有大威力諸天,集忉利天善法之會。爾時,會中有諸天人,不知法者輙欲成佛,以如是意告白世尊,佛察愚闇不與記莂。時,彼諸天不滿所願,心有差別,從座而起,各還本界,本界不現因遂墮落。時,彼諸天以墮落故即大驚怖,心生疑惑,各作是念:『本界不現定知墮落,我若得見沙門、婆羅門者,即往請問:汝是如來.應供.正等正覺不?』時,彼諸天或有見我唯獨經行,來詣我所而問我言:『仁者!汝是何人?』我時答言:『是帝釋天主。』時,彼諸天心苦惱故,白言:『天主!豈不見我受於苦惱,以我向佛應當問法而不能問,應可歸依而不歸依,以差別心遂還本界,本界不現定知墮落。是故苦惱,願見救護。天主!我從今日誓歸依佛為聲聞弟子。』我於爾時即說伽陀,答彼天曰:

    「『汝等起邪念,  所言亦不正,
      求佛心差別,  由是長受苦。
      或見於沙門,  及彼婆羅門,
      經行即請問,  汝是正覺不?
      若是正覺者,  我歸依供養。
      我即問於彼,  當云何供養?
      所問不能知,  佛如實正道。
      時彼諸天眾,  心之所樂欲,
      心與心所法,  疑惑而分別。
      我知彼心法,  如世尊所說,
      我已當為說,  於彼三界中,
      唯有佛世尊,  是世間大師。
      善降大魔軍,  能度諸有情,
      到涅槃彼岸。  如來大覺尊,
      於天上人間,  無有能等者,
      無畏大丈夫,  善斷貪愛病。
      如來大日尊,  汝今稽首禮。』」

    爾時,帝釋天主說是事已,佛復告言:「天主!汝可知彼過去之事,謂分別利及適悅利。」

    帝釋白言:「世尊!我今憶念,往昔一時天與脩羅而相鬪戰,天人得勝,脩羅退敗。我作是念:『所有天人快樂及脩羅快樂,我今獨受而獲適悅。』因獲如是適悅之利,盡此生中當有鬪諍及刀兵相害,是謂因彼適悅之利。分別利者,盡此一生無鬪無諍,乃至刀兵不相持害,此為分別之利。」帝釋復言:「世尊!我今從佛聞是正法,轉復深信發起行願,願我壽終若生人間,生富貴族巨有財穀,多積珍寶輦輿車乘玩好之具,眷屬熾盛種種具足,常不乏少。願我當生如是上族處智者胎,身肢圓滿,色相殊妙,食於上味,尊貴自在,壽命長遠。起正信心向佛出家,剃除鬚髮被於法服,而為苾芻,常持梵行無所缺犯,證須陀洹、斯陀含果,乃至獲得盡苦邊際。世尊!我復聞有色究竟天,願我終於人間復生彼天。」

    佛言:「天主!善哉,善哉。天主!如汝所願。何因何緣有此殊勝所證之果?」

    帝釋白言:「世尊!我別無因,乃是從佛聞於正法發起深信,以願力故證如是果。世尊!我今於此會中聞於正法,以法力故增其智慧復增壽命。」

    是時帝釋發是願已,遠塵離垢得法眼淨。復有八萬天人,亦復獲得法眼清淨。爾時,帝釋天主聞法見法而能了知,住法堅固,斷諸疑惑。如是證已,從座而起,偏袒右肩合掌頂禮而白佛言:「世尊!我得解脫!我得解脫!從於今日盡其壽命,歸佛法僧,持優婆塞戒。」

    爾時,帝釋天主即於佛前,迴語五髻乾闥婆王子言:「汝今於我快生善利及益多人,由汝前來以彼妙樂供養佛故,遂令我等聞法得果,待我還宮,滿汝所願。」

    爾時,帝釋天主復告忉利天眾言:「仁者,汝等當作梵音,三歸於佛。於意云何?今佛世尊已得梵住寂靜涅槃。」是時,天眾隨於帝釋遶佛三匝,即以頭面禮佛雙足,住於佛前,異口同聲,乃作梵音,三歸佛曰:

    「那謨那莫(一)薩多薩昧婆誐嚩帝(二)怛他(引)誐多(引)野(三)阿囉訶帝(引)三藐三沒駄野(四)」

    帝釋天主與彼天眾,三復歸依佛已,及彼五髻乾闥婆王子等,隱於會中迴還天界。

    爾時,娑婆界主大梵天王,過是日已至於夜分,來詣佛所,身光晃耀,照帝釋巖。到佛前已,禮佛雙足,却坐一面,合掌頂禮,說伽陀曰:

    「帝釋為多利,  向佛問正法,
     佛以微妙音,  為除斷疑惑。」

    爾時,梵王說伽陀已,白言:「世尊!佛說正法時。帝釋天主遠塵離垢得法眼淨,八萬天人亦得法眼淨。」佛言:「如是,如是。」時,娑婆界主大梵天王,聞佛語已歡喜信受,禮佛足已隱身不現還於天界。

    爾時,世尊即於夜分,往苾芻眾圍遶而坐,告諸苾芻言:「過是日已於夜分中,娑婆界主大梵天王,來詣我所。禮我足已,合掌恭敬說伽陀曰:

    「『帝釋為多利,  向佛問正法,
      佛以微妙音,  為除斷疑惑。』

    「復謂我言:『帝釋天主聞正法時得法眼淨,及八萬天人亦得法眼淨。』我即告言:『如是,如是。』時,彼梵王聞我所說歡喜信受,禮我足已,隱身不現還於天界。」

    是時,諸苾芻眾聞佛說是法已,皆大歡喜禮佛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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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

    北宋法賢佛經

  • james_yuan@mail.mosel.com.tw
    james_yuan@mail.mosel.com.tw 2022/02/18 15:26

    蔣勳「還至本處」迷你書畫展巡迴至中央書局,以《金剛經》寓意祝福大疫中眾生
    2022-01-23 14:11 高婉珮

    蔣勳迷你書畫展「還至本處」,即日起至2月21日於台中中央書局一樓展出。圖/中央書...
    蔣勳迷你書畫展「還至本處」,即日起至2月21日於台中中央書局一樓展出。圖/中央書局提供

    大疫當前,該如何安頓自己?如何降伏自己躁動不安的心?「2021大疫流行,我棲居池上龍仔尾。每日看世界各地眾生染疫、死亡、驚慌,遵守隔離,息交絕遊,閉門畫畫、誦經。」美學大師蔣勳表示:「《金剛經》開頭說,『爾時,世尊食時,著衣,持缽,入舍衛大城乞食。於其城中,次第乞已,還至本處。』唸誦再三,『乞食』的畫面越來越清晰,動念畫這幅『還至本處』。」

    這幅「還至本處」油畫與4字書法作品「還至本處」,成為蔣勳的「還至本處」迷你書畫展,繼去年年底於台東池上開展後,即日起至2月21日,巡迴至第二站台中中央書局;此次展覽由台中中央書局與蔣勳文化基金會主辦、谷公館協辦,接下來將陸續於台北、台南巡迴。中央書局除展出畫作及書法外,也同步完整陳列蔣勳歷年著作,讓觀者有機會透過不同文本,窺見蔣勳的內心世界。

    在長達244公分的畫布中,蔣勳繪製初日的樹林,青綠的樹蔭,絳紅色的袈裟,金銅色的...
    在長達244公分的畫布中,蔣勳繪製初日的樹林,青綠的樹蔭,絳紅色的袈裟,金銅色的缽,和眾生一起走在修行的路上。圖/中央書局提供
    蔣勳在展覽現場,親自為巡迴展留下紀錄。圖/中央書局提供
    蔣勳在展覽現場,親自為巡迴展留下紀錄。圖/中央書局提供

    《金剛經》全本大約五千多字,是在舍衛城衹樹給孤獨園上課的故事,當時上課的僧侶有1250人,是一部充滿哲學論辯的經書。但《金剛經》的開頭僅有短短一段,無一字涉及思維辯證,卻提供了一個兩千年來令人難忘的畫面。

    「我曾經在清邁隨僧侶『乞食』,日照高林,綠蔭婆娑,一行隊伍,絳紅袈裟,手中持缽,我深深震動。」蔣勳在這幅長達244公分的油畫「還至本處」中所呈現的,正是這樣的畫面。

    蔣勳迷你書畫展展出「還至本處」4字書法作品,以及描繪《金剛經》中修行僧侶托缽乞食...
    蔣勳迷你書畫展展出「還至本處」4字書法作品,以及描繪《金剛經》中修行僧侶托缽乞食的巨幅油畫「還至本處」。圖/中央書局提供
    雖開幕活動因疫情取消,但蔣勳仍親自到現場簽名留念。圖/中央書局提供
    雖開幕活動因疫情取消,但蔣勳仍親自到現場簽名留念。圖/中央書局提供

    《金剛經》中當年修行者的「乞食」,是師生上課前的儀式。長長的修行者隊伍,「著衣」、「持缽」,穿起衣服,手上拿了一個碗,列隊「入舍衛大城乞食」,挨家逐戶乞討。乞討完了,就帶著裝滿食物的缽,再回到原來的地方──「還至本處」。

    「在清邁跟隨僧侶乞食隊伍,心中自問:『要把自己放在多麽低卑的位置,才能乞食?自己身上還有多少放不下的傲慢和矜持?』」蔣勳指出:「『著衣』、『持缽』是《金剛經》的第一個功課。回到生活,也就是做好『穿衣』、『吃飯』兩件根本大事吧。」

    兩千年來,「衣」、「缽」仍在傳承;大疫蔓延中,蔣勳用一年多的時間畫這張畫,與眾生一起走在修行的路上,一起「還至本處」,「大疫中為眾生祈福平安。」

    蔣勳|還至本處 Return to the Place巡迴展資訊

    時間|即日起~2/21

    地點|台中中央書局1F

  • 北醫吳信宏
    北醫吳信宏 2022/02/18 16:10

    臺北市立第一女子高級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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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第一女子高級中學
    臺北市立第一女子高級中學校徽.jpg
    臺北州立臺北第一高等女學校.jpg
    北一女中校門一隅
    臺北市立第一女子高級中學在台北市的位置
    臺北市立第一女子高級中學
    臺北市立第一女子高級中學
    地址 10045 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65號
    經緯度 25.038064°N 121.513586°E座標:25.038064°N 121.513586°E
    其它名稱 Taipei First Girls High School
    類型 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
    創辦日期 1904年
    校長 陳智源
    職員人數 23人[1]
    教師人數 183人[1]
    年級 高一到高三
    性別 女校
    學生人數 2,466人[1]
    校園面積 26,459平方公尺[1]
    校訓 公、誠、勤、毅
    正、強、淑(日治時期)
    電話號碼 02-2382-0484
    學校網址 www.fg.tp.edu.tw
    校服樣式
    北一女制服.jpg
    裙裝與褲裝
    維基媒體 | © OpenStreetMap
    臺北第一高女
    位置 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65號
    中華民國文化資產
    類型 登錄等級:直轄市定古蹟
    登錄類別:其他
    公告 1998年3月25日
    詳細登錄資料
    校園平面圖(2011年6月)

    臺北市立第一女子高級中學(英語譯名:Taipei First Girls High School,縮寫:TFG),簡稱北一女中、北一女、一女中, 舊稱臺北第一高女。其位於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市中正區的博愛特區,校門口斜對總統府,鄰近司法院、中央氣象局、臺北市立大學,為北市六省中之一。
    目次

    1 校史
    1.1 日治時期
    1.2 戰後時期至今
    1.3 歷任校長
    2 校呼
    3 校訓
    4 校內建築及景觀
    5 學生活動
    6 籃球校隊戰績
    7 校友組織
    7.1 校友會
    7.2 校友社團
    8 相關條目
    9 腳注
    10 外部連結

    校史
    日治時期

    1904年(明治37年),日人籌設「臺灣總督府國語學校第三附屬高等女學校」。
    1907年,改名為「臺灣總督府中學校附設高等女學校」,
    1909年9月,改名為「台灣總督府高等女學校」。
    1917年,於臺南設立分校「臺灣總督府高等女學校分校」,稍後獨立設校。即今國立臺南女子高級中學。
    1919年,日本內閣發布「台灣教育令」,改名為「公立臺北女子高等普通學校」。
    1921年,改名為「臺北州立臺北第一高等女學校」。學校原址為臺北府文廟(臺北府孔廟)
    1922年,「台灣教育」第2次修改頒布,第一高女開始招收台籍女生(日人:台人約47:3),學生必須絕頂優秀、家世顯赫,且通過競試篩選才能就讀。
    1923年,台北第一高女率先開辦「女泳隊」,並於翌年開始舉辦臨海教學。

    理科上課一景[2]

    1924年,清水儀六校長帶領學生攀登海拔3952公尺的台灣第一高峰「新高山」(玉山)攻頂成功,北一女學生成為台灣最早登上玉山的女學生。當時在台北新公園,放映學生登山實況的紀錄影片。根據報紙的轉述,前往觀看的市民高達三萬人,在當時造成轟動,並開啟台灣女性登高山活動的風氣之先。[3]
    1937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開始實行皇民化運動,全校都籠罩在戰爭的陰影下。學生常要參加勞動服務,並施以學生軍事訓練。
    1945年,學校遭到美軍空襲,全校滿目瘡痍。校長伊藤仙藏在巡查校務時不幸殉職。

    戰後時期至今

    二次大戰結束,臺灣光復,遣返日人。政府將學生剩餘一百五十多人的台北第一高女、與剩餘數十人的第二高女、及剩十餘人的第四高女合併為「台灣省立台北第一女子中學」,設有高中部及初中部。12月12日,國民政府任命胡琬如女士為戰後北一女第一位校長,北一女將此日訂為校慶。

    1946年光復後第一首校歌啟用,其由胡婉如校長作詞,高約拿先生作曲。
    1948年,教育部長朱家驊率團來台視察,將北一女評為全中國39所優良示範中學之一。(台灣有兩校入選,另一所學校為臺中一中。)
    1949年,開辦夜間部,至1953年結束。
    1950及1960年代間,接收建國中學、師大附中(1983年重新招收女生以前)、市立女中高中部(今台北市立金華國中)等校之最末屆女生。
    1952年,制服由白衣黑裙改成綠衣黑裙[4]。
    1953年,由江學珠校長作詞,蕭而化先生作曲的新校歌取代原校歌,並使用至今。
    1954年,增設夜間部初中。
    1955年,增設夜間部高中、新店分部(高中、初中)。北一女少數的男性校友,即是就讀新店分部之初中部,制服為綠上衣、卡其褲。
    1961年,為配合臺灣省政府教育廳頒佈的「省辦高中,縣市辦初中」政策,停辦初中部。(仍有補校初中)
    1964年,新店分部學校易名為臺北縣立五峰初級中學(現新北市立五峰國民中學)。
    1967年,臺北市改制為直轄市,同年7月改名「臺北市立第一女子高級中學」。
    1968年,補校初中停招。
    1971年,增設空中補校,1973年停招。
    1980年,夜間部停止招生。
    1983年,開辦數理資優班,為全台灣最早成立的高中資優班之一。
    1999年,補習學校改名為進修學校,隔年停招。
    2004年,開辦人文社會資優班,為全國最早成立的人文社會資優班之一。
    2018年,開辦科學班,與國立臺灣大學、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合作。

    歷任校長
    日治時期 任別 姓名 就職時間
    第一任 尾田信直 1907~1918
    第二任 秋吉音治 1919~1921
    第三任 清水儀六 1921~1931
    第四任 浮田辰平 1931~1937
    第五任 松井實 1937~1942
    第六任 伊藤仙藏 1942~1945
    第七任 三浦武治 1945.6~1945.9
    民國時期 任別 姓名 就職時間 備註
    第八任 胡琬如 1945.12~1947.8
    第九任 王超筠 1947.8~1948.7
    第十任 陳士華 1948.8~1949.7
    第十一任 江學珠 1949.7~1971 為任期最久、影響最重大的校長,為北一女奠下堅實的基礎以及今日的聲望,以至晚近有將她入祀孔廟之議。
    第十二任 鄭璽璸 1971~1978
    第十三任 鄧玉祥 1978~1985
    第十四任 呂少卿 1985~1990
    第十五任 丁亞雯 1990~1996 訓導主任直升為校長
    第十六任 鄭美俐 1996~2000
    第十七任 陳富貴 2000~2005
    第十八任 周韞維 2005~2009
    第十九任 張碧娟 2009~2014
    第二十任 楊世瑞 2014~2019 首位校友校長
    第二十一任 陳智源 2019~ 現任,戰後首位男性校長
    校呼
    “ 唯天為大 如日方中 英姿煥發 北一女中 ”
    校訓

    1934年(民國二十三年,昭和九年)第一高女創校三十周年,浮田辰平校長更易校訓「優、強、淑」為『正、強、淑』,並泐石立碑。此碑取材溪石,質地堅硬,鐫字靈秀,安置於光復樓入口右方,學生進出均須行禮致敬。在校園中的綠園南端的「公誠勤毅碑」,乃1998年(民國八十七年)創校95周年時鄭美俐校長所置,為名家杜忠誥所書。此石取材安山岩,鐫字虯勁有力。「公誠勤毅」校訓是1949年(民國三十八年)接掌北一女的江學珠校長所定,表現她重視學子的胸襟器識、涵養操守毅力的教育理念。
    校內建築及景觀
    光復樓玄關。
    走廊。

    光復樓:臺北市直轄市定古蹟,建於1933年(昭和8年)。與司令台連成一體,是各處室以及高三教室主要所在地。光復樓古色古香,但也陰暗潮濕,甚至相傳有鬼故事。建築呈L形,轉角處在二次大戰期間曾遭轟炸(伊藤仙藏校長即在該處罹難),故該處土質特別鬆軟,整棟建築因此以轉角處為最低點傾斜。傾斜程度在光復樓內,可用肉眼或滾動物體而輕易察覺(以講台最為明顯,即使將它推回靠牆,坐一段時間它仍然會滑出),建築中段的地面亦有裂縫。1999年九二一大地震後,建築物的情況曾引起學生恐慌,但校方請專人探勘後,認為光復樓尚可安全使用無虞,惟加蓋的第四層須拆除。四樓拆除工程於2010年七月開始動工,同年十二月七日正式完工。

    至善樓:校內最大的建築物,呈ㄇ字型。地下有二樓,地上有五樓。建築體連接到扇形廣場、中正樓(地下一層,地上四層)及學珠樓、室內溫水游泳池。容納天文科學教學用的天文台及星象室、電腦教室、各自然學科的實驗室、各科視聽教學教室、藝能科教室、高二及高一教室、教師辦公室,地下室有合作社、演講廳、社團練習教室。一至五樓皆有班級教室,五樓另有星象教室、美術教室、地科專科教室,四樓有國文專科教室、咖啡座等其他專科教室、三樓有各實驗室、生物及物理辦公室、專科教室、二樓有電腦教室、實驗室、機研社辦、資訊組,一樓輔導室、公民專科教室、教師會、資源教室、設備組等。地下一樓為合作社,吉他社辦兼軍護教室、游泳池看臺、地下二樓有演講廳、游泳池、停車場、口琴社辦、機房及童軍團部

    中正樓:一到三樓為高一教室,四樓為高三教室,地下室為臨時圖書館及教師用托兒所。在廢除夜間部及補校之前,二、三、四樓曾為高一日校,與夜間部及補校高一、二學生共同使用,後期中正樓四樓為補校高三教室。於2011年起,因應學珠樓新建工程,原位於地下室的社團教室改為臨時圖書館。

    明德樓:明德樓隔著操場,孤懸在校園的另一側,和其他大部分的建築物遙遙相對,與中央氣象局為鄰。為音樂科藝能教室及高一教室,地下室為國樂團練習的場地。1954年,明德樓東棟完工,其興建經費主要來自美援,原本為初中部教室,後為僑生宿舍,後再為教室。1983年明德樓西棟六間教室開始施工,隔年東棟再加整修,形成現在所見的建築。2009年增建電梯,而於2010年完工。

    學珠樓:為舊圖書館拆除後,取而代之的新圖書資源大樓。為地上六層地下二層之建築。地面以上有圖書館(二、三樓)、資訊教室(五樓)、視聽教室、會議場所等設施,地下室主要作為自習室及展演空間。已於2016年4月19日正式開幕啟用。

    金字塔廣場:簡稱金廣,位於ㄇ字型至善樓的中間,地面舖瓷磚。廣場上有藍色的仿玻璃金字塔,可讓陽光傾洩至地下的溫水游泳池水面。

    扇形廣場:簡稱扇廣,為各項活動的重要據點。二樓為扇形的會議室。三樓為扇形的陽台,種有許多花草,暱稱空中花園。

    活動中心:可容納全校師生的活動中心,是三層樓的建築。同棟建築內附設熱食部,曾有水果部。地下室為樂儀旗隊、舞蹈性社團的雨天練習場地。

    操場:北一女雖然是台北市最早擁有PU跑道的公立高中之一。於2016年將跑道翻新成天藍色跑道

    臺北第一高女校門邊的小綠屋。

    小綠屋:已有30多年歷史,原為退休同仁聯誼會辦公室,2007年由家長會改建,坐落於菁圃旁邊,古色古香,裡面設置沙發及吧檯。現為極光詩社社團辦公室。

    菁圃:位於小綠屋的後方,旁為弦樂團、辯論社、漫畫研習社共用社團辦公室及體能訓練室的所在地。

    三石
    正強淑碑:原立於1934年,上銘有「正強淑」三字校訓的漢字及日文字對照。日治時期置於學校正門口小花圃,學生進校門時須向其行禮。現置於竹林內。
    公誠勤毅碑:立於1998年。「公誠勤毅」校訓為江學珠校長所訂。
    菁圃石:立於1989年。取自詩經「菁菁者莪」,樂見賢才之意。

    前門

    歷史中的建築景觀
    學生活動

    班聯會(Student Council)

    成立於1941年,是以統籌班級、社團、學校間良好關係為目標之組織,扮演學生和學校之間的橋梁,受班代大會之監督。 主辦學校各大小活動:校慶舞會、校慶晚會、社團聯展、電影欣賞節。每年公開徵稿方式製作校慶紀念品。2009年始與建中聯合開辦「建北聯合特約商家」之活動。 目前屆數為北一班聯81屆飛高高,現任主席為戴珮丞,副主席為張舒敏。

    畢聯會

    由高三學生組成,負責畢業典禮、畢業紀念冊等相關事務的準備策劃與執行。

    北一女中的社團活動興盛,有超過六十個社團,性質各不相同,大略分為以下十類。
    自治類
    學術類社會組
    學術類自然組
    才藝類
    文學類
    音樂類
    服務類
    舞蹈類
    體育類
    樂儀旗隊

    由於種種原因,而已經解散的社團:
    已不存在之社團
    籃球校隊戰績
    學年度 86學年度 87學年度 88學年度 89學年度 90學年度 91學年度 92學年度 93學年度 94學年度 95學年度 96學年度 97學年度 98學年度 99學年度 100學年度 101學年度 102學年度 103學年度 104學年度 105學年度 107學年度 108學年度 109學年度
    名次 第七名 第七名 第六名 第五名 第六名 第六名 第四名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三名 第五名 第五名 第五名 第六名 第一名 第三名 第三名 第三名 第五名 第五名 第四名 第二名 第四名
    校友組織
    主條目:臺北市立第一女子高級中學校友列表
    校友會

    台灣北一女校友會
    南加州北一女校友會
    北加州北一女校友會
    大華府地區北一女校友會
    中西部北一女校友會
    休士頓北一女校友會
    亞特蘭大北一女校友會
    大紐約地區北一女校友會
    綠會:日籍校友在日本成立之校友會,由於日籍校友均年事已高,於百年校慶完成任務後功成身退。
    日本北一女校友會
    大學校友會:北一女在台灣多數主要大學均有校友會運作。在部分大學成立北一女校友會(例如國立清華大學、部分海外地區),並與友校聯合舉辦活動;在部分大學則與建中共同組成建中北一女校友會(例如國立台灣大學、國立交通大學、國立成功大學、部分海外地區),簡稱建北會。

    校友社團

    青韻合唱團:北一女中與建國中學校友所組成的青韻合唱團。1973年9月由「臺大建中北一女校友合唱團」改組而來。
    北一成功校友國樂團:北一女中與成功高中校友所組成的國樂團,每年八月定期舉辦公演。
    北一女中校友交響管樂團:以北一女中樂隊校友所組成的管樂團,於2002年成立並在台北市文化局登記立案,年度音樂會固定於每年8月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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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上傳:
2015/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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